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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水权市场进行水权交易,是一种经济有效地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的途径.经过20多年的制度改革,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基于行政手段的共有水权制度安排,一些省市根据实际情况还进行了水权转让的有益尝试.但到目前为止,我国水权制度安排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要求,水权制度整体仍不完善,水权转让的作用受到了削弱.在我国水权市场培育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如共有水权制度下的水权市场客体和主体如何构成,怎样对水权市场客体和主体做进一步的细化和界定,怎样从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出发制定交易规则促进水权市场顺利运转等.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水权理论,建立稳定、协调、公平、互利的水权转让机制,加快我国水权市场的建设和培育,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本文借鉴国外水权制度建设经验和方法,结合我国水资源、经济、社会、制度等现实条件,试图从理论上明确我国水权市场的基本构造和运行条件.主要包括四部分研究内容,即水权市场基础理论研究、水权市场构成要素研究、水权市场运行机制研究以及影响水权市场运行的因素分析.通过研究,本文得到如下几点结论:
1、水权市场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市场客体和市场主体.近期我国水权市场的交易客体主要由农业水权、工业水权和超出基本需求的生活水权等消耗性用水水权构成;交易主体则为以上三种消耗性用水的使用权主体,包括供水企业、直接取水的居民家庭和工矿企业、以及作为共有农业水权主体存在的灌区或乡、村行政区内的全体农户.
2、影响水权市场运行的条件主要包括:初始水权、水权转让价格、新水权获取价格和成本、交易成本、对第三方的影响、农户的节水成本和企业的水资源产出效率等.
3、拥有清晰界定并由法律保障其可靠性的初始水权,是进行水权转让的必要前提,应以取水许可制度为中心,进一步完善我国水权体系.
4、水权转让价格和申请新水权的价格决定了交易主体在水权市场上的获利空间大小.其中水权转让价格由水权市场供求决定,并受到市场类型的影响;申请新水权的价格由政府控制,该价格越低,水权市场的需求越小.为促进水权转让进行,政府可适当提高新水权获取价格和成本,同时尽可能避免市场垄断势力的出现.
5、交易成本和对第三方的影响直接约束着水权交易的进行,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以降低交易成本,并通过限制水权交易客体和主体的范围、规范水权交易程序、加强水资源管理等来降低或消除对第三方的影响.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首次从市场构成角度和市场主体行为角度对我国水权转让和水权市场进行分析,通过对市场运行机制的模拟研究,较系统地归纳和分析了水权转让的影响因素,以及政府怎样对这些因素进行调节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