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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事件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公务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导致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重大环境事件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规范、约束政府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强化政府及公务员的责任意识,转变政府及公务员工作作风,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构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满意政府、精英政府。我国重大环境事件行政问责制主要有立法、执法、救济等不足。立法方面:缺乏统一的环境问责法律体系、现行环境问责法规级别较低、环境问责制整体功能发挥不佳;问责主体缺失、问责客体不清、问责范围不一;启动程序不规范、公众参与度不高、问责结果没有完全公开;环境问责法律条文较少、条文内容抽象、权责严重失衡;执法方面:部门职责不清导致问责对象难以确定、环境问责标准不统一、部分环境问责官员素质有待提高;救济方面:问责对象陈述权和诉讼权缺乏保障、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待拓宽、官员复出机制不健全等。重大环境事件行政问责制存在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观念因素、制度因素、经济因素、作风因素,包括官本位思想严重、政绩观不科学、公民问责意识薄弱;党政职责不清、上下级责任界限模糊、正副职权责不清;片面追求GDP增长、分税制改革影响地方财政收入;政府官员大搞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因此,有必要对我国重大环境事件行政问责制进行完善:全面树立重大环境事件行政问责的法治理念;建立健全重大环境事件行政问责制法律体系;完善重大环境事件行政问责实体规定,如强化异体问责,明确客体职责,拓宽问责范围等;完善重大环境事件行政问责制程序规定,规范行政问责启动程序,提高公众参与度,公开相关信息等;完善重大环境事件行政问责制执法,明确环境问责部门职责,制定严格的问责标准,提高环境问责官员素质;完善重大环境事件行政问责制救济保障,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充分保障问责对象陈述权、诉讼权,完善官员复出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