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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人类平均寿命增长,以及自身意愿与社会经济现实结合带来的影响等原因,退休再就业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补充到现有的用工方式中来,但退休再就业人员身份如何定位,如何进行保护,我国立法尚缺乏正面的统一的规定。尤其该群体在再就业过程中的因工受伤、罹患职业病等问题中存有较大分歧。目前,因不同地区的法规以及政策差异,已经出现了相似的案例不同判决的情况,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不利影响。针对目前的现状,应在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保障现状的前提之下,尽早将这一就业群体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畴,解决目前的救济困难。通过出台变通的费率,设计开放的劳动者概念,解除退休再就业人员参与工伤保险的限制等措施,使退休人员再就业过程中的关乎人身损害的救济制度——工伤保险,可以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