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医疗损害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侵权责任法》通过实施之前因其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和不完善成为学界关注和探讨的焦点,也带来了医患之间日趋严重的对立和冲突。《侵权责任法》专门以第七章比较具体的对医疗损害行为进行了规定,对缓解医患矛盾、统一医疗损害相关法律规定和树立法律权威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本文从最新的医疗损害责任相关理论出发,通过对比《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的具体法律规定,从四个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且对新情况下存在的诸如患方举证责任过重和缺乏必要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一部分,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进行梳理。通过对比辨析医疗损害、医疗事故、医疗侵权、医疗过错和医疗纠纷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得出为何《侵权责任法》将概念统一为医疗损害。并在医疗损害的特征和类型上进行了必要的阐述,以保证正确认识和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的统一是解决之前存在的医疗损害案由(诉因)双轨制的前提,结束了近十年在司法实务中同一案件区别对待的不合理现象,对医疗损害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了合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部分,分析医疗损害责任现状。医疗损害责任由医疗过错、损害结果和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构成,其中对医疗过错进行了重点论证,提出医疗损害中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问题,重点对比《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后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现行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新的归责体系以及新体系分别适用的责任形态;通过分析论述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和按照原则性规定应该免责的事由来阐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问题。在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问题上,对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四要件”分别进行具体的阐述,重点分析关系到案件事实认定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和举证。第三部分,借助研究国外先进国家的医疗损害责任的具体法律规定来发现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研究的不足和通过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发展完善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研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作为一个法制化进程中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较之发达国家还有相当的差距。学习别国经验也是我国法律发展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在医疗损害责任研究还相当落后的现状下,借鉴他国经验是发展自己的重要举措。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存在的问题,并思考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和思路。为了应对新形势下患方举证责任过重的问题引入举证责任缓和原则;明确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具体操作办法;以及为了缓和医患矛盾而引入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