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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TRIPs协定规定的七种知识产权之一,是一种承载巨大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经贸往来的增长,地理标志作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凸显其商业价值。我国历史悠久,物产丰富,加之许多世代相传的传统工艺,由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的特色产品甚多。许多地理标志已经成为极具竞争优势的名牌标志,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但是,我国目前对于地理标志双轨制的立法保护模式存在弊端,行政部门的多头管理导致权利归属不清,冲突不断,成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前进的羁绊。因此有必要对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进行研究,希望本文对于完善我国的地理标志立法,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来写作,其间贯穿了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立法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并在分析时引用大量实例加以论证说明。全文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地理标志的基本理论。为了对研究对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本章对地理标志相似概念进行了辨析。之后剖析了地理标志权的法律特征,为解决法律冲突提供理论支持。最后,对保护地理标志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立法概况。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国际条约的角度阐述了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沿革,主要介绍了《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TRIPs协定的地理标志立法情况。另一方面,以地理标志保护最具特色的法国和美国为例,从外国国内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的角度进行横向比较。以期对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的立法提供一些有益借鉴。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实践。本章研究了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商标法模式和专门立法模式,并对两种保护模式进行了评析,指出了各自的利弊。还结合具体案例,就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实践中存在的权利冲突、地理标志遭到滥用等问题进行了总结与分析。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在前面三部分的基础上,本章对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破解,重点分析了“双轨制”模式和商标法保护模式的缺陷与不足,提出我国应当以专门立法的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尽快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并就如何完善立法提出了较为详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