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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语言权利展开的研究与讨论,近年来在西方社会语言学界,特别是在语言规划领域已成为了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和话语范式。这一话语范式主张给予小族群体更多的权力和资源,对中东欧地区转型国家在小族语言管理方面的法律和实践均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研究参照欧洲本土语言规划理论“语言管理理论”的基本原则(如语言管理服务于特定利益、遵循固定的流程、基于交际管理和社会文化管理,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存在互动等)构建分析框架,对捷克、斯洛伐克和匈牙利等中欧三国在国家层次关于小族群体语言权利事务的管理机制进行了描述与分析,试图揭示国家管理如何影响语言权利的实现,以及语言权利实现如何影响小族语言的生存,以探究语言权利保障对小族语言保护的意义。研究发现,中欧三国当前的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机制可以分解为人权管理机制、少数人权利管理机制和语言管理机制三个相互支撑的部分,且无一例外都高度依赖国家少数民族权益管理机制。这一整体机制的形成与各国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弃东向西”的转型过程相一致: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各国政府调整了与区域超国家组织以及国内小族群体之间的关系,促成了新的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机制的建立。中欧三国当前的机制在设计上各有侧重,但总体而言与转型前相比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权利保障,在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之间构建了更为通畅的互动渠道;各国小族群体语言权利的实现情况正不断改善,获得了较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但中欧三国并未为小族群体提供充分实现语言权利所需的资源保障,无法改变各国小族语言逐渐衰落的趋势。通过对中欧三国的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机制、小族群体语言权利实现状况以及小族语言生存状况的描述与横向比较,本研究发现,国家的管理可以在法律框架层面为小族语言权利的实现提供可能,但权利的实际实现程度取决于各族调配社会资源的意愿和能力;语言权利的实现为小族语言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基础,但并不能确保所有的语言都长存永续。中欧三国的实践为语言政策研究以及语言权利研究中的一些理论难点提供了启示;将语言权利的概念引入“语言管理理论”可以促成一种内涵丰富的“语言治理”理论,并可用于指导一种承认多元利益、尊重民间意愿、强调各方协商参与的“治理型”小族语言保护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