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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后,人们往往选择通过各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是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也是社会法治建设的进步。在此背景下,实践中巨额索赔案件层出不穷,并且多发生于消费纠纷领域。这些案件有着共同的特点,如都实施了威胁或者要挟行为,索要的金额特别巨大等。对于此类行为,本文将其概括为“胁迫式维权行为”。司法实践中,“胁迫式”维权案件的处理结果多有不同,有的做无罪处理,有的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有的被免予刑事处罚,还有的经过再审改判无罪。类似的案情却有着截然不同的结果,着实让人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缺位,也有损司法的权威性。出现此类困境的原因大致有二:其一,“胁迫式”维权案件中行为人具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基础,这是区分于一般的敲诈勒索罪的关键所在;其二,对于“胁迫式”维权案件应当如何处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这是实践中此类案件处理结果不同的主要原因。所以,本文从刑法的价值和犯罪构成两个方面具体分析“胁迫式”维权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以期能够梳理出一套合法合理、可操作的解释方法,以提供解决“胁迫式”维权案件刑法认定问题的一种思路。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是“胁迫式”维权行为刑法认定概述。分别介绍了“胁迫式”维权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行为认定的理论与现实困境。本文将“胁迫式”维权行为的概念定义为:具有或者认为自己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而通过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请求对方给予赔偿的行为。通过定义明确了文章的研究对象。“胁迫式”维权行为的特征主要有三点:第一,维权行为事出有因;第二,维权手段具有胁迫性;第三,请求数额往往巨大。由于“胁迫式”维权行为有多种不同的类型,本文将“胁迫式”维权行为进行了分类,为后文的具体分析做了铺垫。行为认定的理论与实践困境部分介绍了几个典型案例以及理论界对此类案件认定的不同观点。此部分分析了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引发后文对“胁迫式”维权行为刑法认定的思考。第二章从价值层面分析应当如何对“胁迫式”维权行为定性。首先,从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方面着手,分析了对于“胁迫式”维权案件应当采取何种态度。刑法追求的价值不仅包括秩序价值还包括自由价值,二者不可偏废。当实践中发生“胁迫式”维权案件时,刑法应当发挥何种价值会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其次,从刑法谦抑性角度进行分析,在“胁迫式”维权案件中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这与我国传统法律思想和现代法治精神都是契合的。最后,阐述了在认定“胁迫式”维权行为时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即当公权力必须损害私权利时,应当选择法损害最小的方式。在“胁迫式”维权行为的认定中,同样需要考虑比例原则。第三章从犯罪构成的层面分析了“胁迫式”维权行为的刑法认定问题。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最终都要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本文从“胁迫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的角度分析“胁迫式”维权行为的定性。由于“胁迫式”维权行为并非单一的行为方式,现实中会有多种不同的情况,本文将“胁迫式”维权行为进行了分类,并且分析了每一类行为是否属于“胁迫行为”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综合分析得出该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本章的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研究的结论,从维权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出发,得出各种类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