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联合国作为国际法律主体,在国际社会的交往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联合国的任何一项措施都会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随着联合国侵权案件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讨论联合国享有管辖豁免是否是符合保护人权的发展理念。最开始授予联合国享有管辖豁免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外部势力干涉联合国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从现如今的实践来看,联合国的管辖豁免在保护自身运行方面确实起到了的预期的作用。但是当联合国涉及到私法性质的不法行为时,联合国的管辖豁免就会使得私人主体无法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主张权利。这一矛盾随着联合国越来越多的介入国际社会而变得越发突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就是联合国的管辖豁免与私人权益保障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用什么样的方法可以使二者达到一个和谐共处的状态。本文第一部分是引入两个案例“斯雷布雷尼察母亲案”以及“海地霍乱案”,通过分析这两个案例,引出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笔者通过查阅、分析、整理两起案件的经过以及所涉及的各级法院的相关判决结果,及法院在判决中引用的相关论证观点。通过对比发现,现在的许多法院已经认识到了享有管辖豁免会对私人权益保障产生影响,也在寻找一些限制国际组织管辖豁免的方法。但是在对待与联合国有关的问题上,不论是欧洲人权法院还是美国的联邦法院都对此问题持谨慎的态度,还是会按照《联合国宪章》以及《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的相关规定给予联合国管辖豁免。笔者通过这两个案件提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联合国管辖豁免与私人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是本文中的核心部分,主要介绍了联合国管辖豁免的理论依据。从学理角度再到法律方面,本文详细介绍了“职能必要性理论”对联合国管辖豁免的作用,介绍了“职能必要性理论”学说的主要内容以及在国际法学界的理论影响力,并且也详细阐释了其作为联合国享有管辖豁免理论基础的原因及其影响力。通过对《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等公约的描述,从法律角度阐明了联合国享有管辖豁免的法律基础以及联合国管辖豁免所具有的法律基本性质。分别从国际法律、习惯国际法到国内法全面对联合国享有的管辖豁免进行阐释。第三部分主要是从国际法庭以及各国国内法院对联合国涉及私法性质争端的态度方面来阐述联合国管辖豁免与私人权益保障之间的矛盾关系。从法院对联合国享有豁免权的态度可以看出,法院明知给予豁免权会损害私人主体的权益,但是他们觉得联合国的利益应当高于私人主体的利益。第四部分主要就是讲联合国的管辖豁免与私人权益保障之间的协调方法。产生矛盾,就要想办法解决矛盾,而不能放任不管,使矛盾进一步扩大到不可调和的地步。笔者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联合国与私人主体之间应该怎样相互协调,互相谅解,化解矛盾。从保障人权的“诉诸法院之权利”到联合国可以在特定的案件中主动放弃管辖豁免再到完善联合国内部的代替性争端解决机制。从内到外,从被动到主动,形成完整的保障私人权益的体系。在这个体系内,联合国的管辖豁免可以和私人权益的保障和谐的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