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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拐卖妇女儿童与集资诈骗刑事案件的数量居高不下,其影响范围不断扩大,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逐渐引起公众热议,对于上述两种犯罪行为是否实施“重典”一直是社会各界议论的焦点,也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当前中国的刑事政策。学术界关于刑事重典对犯罪的遏制效果主要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事重典能有效遏制犯罪,主要有犯罪威慑理论的支撑;另一种主流观点认为,刑事重典并不能有效抑制犯罪。但是以上研究均是将犯罪作为整体因素,尚未区分不同类别的犯罪对严刑重典的敏感程度,换句话说,是否刑事重典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具有相同的遏制效果,目前尚缺少结合理论与实证的研究来对上述问题做出回应。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犯罪分子的行为选择隐含了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比较,这一选择取决于犯罪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两方面,犯罪的成本包括实施成本、获刑成本和机会成本,对于以获取经济回报的犯罪而言,犯罪的收益主要是经济收益。定义犯罪的利润为收益与成本的差额,那么在犯罪刑罚成本一致的前提下,犯罪的利润对于犯罪获刑总成本的弹性大小,则代表了刑事政策对犯罪的遏制效果。本文以人身犯罪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财产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罪为研究对象,搜集我国法院2012年至2015年31个省份一审审结的1710份拐卖妇女儿童罪和集资诈骗罪的裁判文书,实证分析了刑事重典对两种不同类型的具体刑事犯罪的遏制效果。本文主要得出以下两点研究发现:(1)现阶段的刑事重典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遏制效果优于集资诈骗罪;(2)社会公众对犯罪的关注度可能是这一结论的一个重要机制。从经济常识来看,拐卖妇女儿童集犯罪成本高于集资诈骗犯罪成本,但犯罪收益却远不及集资诈骗犯罪,因此,就施以严刑重典后增加的犯罪成本而言,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人对该部分犯罪成本的承受能力远高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人,此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主体必然会重新考量犯罪成本与收益。再加上现行刑法中对经济诈骗轻刑化,而由舆论呼声不断响应对拐卖妇女儿童重刑化的呼声,使拐卖犯罪的“非理性”程度进一步加大,自然会得出刑事重典对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有效性高于集资诈骗的结果。另外,社会公众对犯罪活动的关注度在上述结果中发挥着一定的调节作用,该结果的背后暗含着对公众行为逻辑的思考:相比于拐卖妇女儿童罪,集资诈骗犯罪潜在受害群体的范围较小。犯罪对象与犯罪领域决定了犯罪影响范围的大小,也就影响着社会公众对不同类型犯罪的关注程度,较高的社会关注度能较大范围地传播和扩散犯罪事实与犯罪危害。因此,经过公众不同关注程度地曝光,刑事重典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判刑威慑效应大于集资诈骗罪。这也就容易理解为什么关注度越高,刑事重典对遏制犯罪的效果越明显。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和集资诈骗罪分别属于人身犯罪与财产犯罪,因此,至少并非对于所有种类的人身犯罪与财产犯罪,刑事重典都具有相同的效果,这应成为刑事政策制定时被纳入考量的一个因素。上述结论对于降低社会犯罪率、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与制定恰当的刑事政策都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