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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人”假设是近代西方经济学研究中常用的一块重要理论基石。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M.布坎南等人将“经济人”假设引入到政治领域,来分析政治活动中人的行为选择,提出了政治的经济理论,即公共选择理论。该理论认为政治活动中的参与人,即政治家、政府官员和选民类似于市场中参与主体,都有着“经济人”的行为动机。从“经济人”的视觉考察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这样一类组织,即由一类理性自利的、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个人组成的集合。地方政府是环保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主体,地方政府环保履职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国家环保法律、政策目的的实现情况。然而,在我国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和官员个人利益,长期只顾“政绩工程”、追求地方经济粗放式增长,而环保执法不到位、监管不得力的现象比较普遍。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多起重大环境污染案件都与地方政府在履行环保职责方面的失职直接相关,这种做法已经成为影响国家环保法律、政策目标实现的最大困境。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告诉我们,制度作为规范人们行为动机的社会规范框架,对人们的行为直接起着激励导向作用。仔细分析地方政府行为背后的原因,会发现这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地方政府面临的激励机机制有关。首先,从正激励机制上来说,针对多任务目标的地方政府,财政分权、行政分权、以GDP为核心的干部晋升考核制度起到的是激励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导向作用。行政分权、财政分权创造出了这样一个激励格局:辖区经济越发展,财政收入越高,地方政府所能分享的财力就越多。同时,财政分权和行政分权,赋予了地方政府很大的经济管理权。地方政府在发展本地经济过程中,有相当大的决策自由裁量权。这些权力与GDP政绩考核制度结合,使地方政府对于发展地方经济、做大GDP有着强烈的冲动。也正是这种制度安排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这三方面的制度都存在着不利于地方政府履行环保职能的因素:财权、事权不对等的矛盾给地方政府履职造成相当大的财政压力。在多种任务的委托下,地方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往往会把精力放到那些容易被上级观察到的任务上,从而减少或完全放弃在其他任务上的努力。而长期以来,在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中,环保指标是软指标,这就造成地方政府不重视环保职能。同时,在地方政府的税源结构、转移支付制度、土地财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缺陷使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偏好不重视环保职能。在负激励机制上,监督问责立法滞后;现行法律缺乏对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问责标准、问责程序等内容的明确规定;内部监督软约束;人大、公众、司法等外部监督乏力;缺乏事前监督机制。这为一些地方政府只顾“政绩工程”、滥用自由裁量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环保履职不力提供了空间。针对这种情形,我们需要完善法律政策、加强地方政府环保履职的正负激励。首先,在行政分权上,从行政性分权走向法治分权、让地方政府对自己的权益有稳定的预期。合理界定政府的权力边界,进一步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提升环保部门在地方政府中的地位、加强县、乡(镇)级地方环保部门的履职能力。其次,在财政分权上,通过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完善环境保护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地方政府环保履职的财政支持;完善资源税制、环境税制,发挥其经济调节和增加收入功能;规范土地财政,建立合理的土地收入制度,约束地方政府滥用土地管理权力破坏环境的行为。再次,要在干部晋升考核制度中增加环保指标权重,让地方官员通过积极保护环境来获得自己的收益。最后,完善监督问责制度来约束地方政府的“经济人”动机,促使其积极履行环保职责。通过环保立法明确、细化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加强事前监督、外部监督、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立法建立如重大决策失误的问责制度、地方政府环保工作人大监督制度、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等一批具体制度,来约束地方政府不顾环境公共利益、而只顾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动机。地方政府环保履职的动力来源于有效的激励机制,这种激励机制一方面尊重地方政府的自利动机,尊重其自由选择的自由权利,同时,通过制度的激励约束功能的发挥,使地方政府的自主选择基础上的自主行动,能够在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环境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完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