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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腐败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腐败不仅阻碍经济的发展,损害政府的威信,而且对国家的稳定构成潜在的威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进程,腐败犯罪越发呈现出有组织、跨国化的趋势。加强国际反腐败司法协作以遏制腐败,成为各国反腐败的共同愿望和迫切要求,于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一全球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应运而生了。我国政府已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该公约。
为适应《公约》的要求,我国先后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涉及反腐败的法律法规,但至今尚无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专门立法,使得相当一部分严重危害社会的腐败行为没有被规定为犯罪,查处腐败犯罪的法律手段仍存欠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这就需要我们正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完善。
本文在吸收国内外现有反腐败法学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若干法律机制和其他国家的先进反腐司法经验,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反腐败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
防治腐败应明确腐败和腐败犯罪的基本含义,这也是反腐败法学理论研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学术界尚无统一的定义。本文第一章首先从法学角度对腐败和腐败犯罪的概念进行了区分,指出腐败犯罪对人类社会的危害以及当前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章针对腐败犯罪跨国界蔓延的趋势,从立法上分析了各国开展反腐败司法协助由地区化向全球范围发展的趋势,并以此作为分析问题的基础。
第三章分析了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的现状,在肯定我国反腐工作取得一定进展的同时,针对近年来查办的一系列特大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所暴露出的腐败犯罪国际化的趋势,客观评述了我国在反腐败法制观念不强、工作机制亟待理顺、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三大方面的缺失与不足。试图促使我国立法机关尽快解决这些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迫切要求我们不断吸收和借鉴国际反腐败法制的有益做法,由此导出本文的重点--第四章,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从强化反腐败法制观念,制定融组织法、预防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一体的综合立法体例的《反腐败法》,推动全球和区域反腐败司法协作及促进反腐败法制的社会化进程四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完善我国立法的设想。总之,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我国要构建和谐社会并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要拥有强大的国际竞争力,就必须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法律框架下,大胆借鉴国际司法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将腐败控制在最低限度内,使市场经济运行下的反腐倡廉法律秩序与环境逐渐走向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