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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不断地涌入我们的视野,同时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烈讨论和关注,而其中检察公益诉讼的问题尤其成为焦点。在目前新的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能否以主体身份办理公益诉讼,我国又将怎样构建合理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推动了检察机关公权监督和公益保护职能定位的逐步回归。本文分为三个部分进行分析阐述。从检察机关近年来在探索公益诉讼方面的司法实践入题,通过分析检察公益诉讼面临的无法可依、多重身份、诉讼结构、案件范围、诉权行使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以构建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为目的,对检察公益诉讼应遵循的立法原则、职责分配、程序设计等方面提出一些个人的完善建议。第一部分分析论证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应然性问题。笔者从检察公益诉讼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两方面具体阐述检察公益诉讼符合诉讼法理,符合我国国内形势的客观要求。第二部分针对检察公益诉讼面临的案源和案件管辖原则不明确、案件启动条件不确定和办案主体模糊、检察机关定位不明确和救济对象错位、检察公益诉讼权责承担的不明确和地位冲突等诸多突出法律问题,逐一加以分析和说明。第三部分构建我国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具体设想。通过分析如何解决我国检察公益诉讼面临的法律问题,笔者从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案件管辖原则,确立科学的诉讼启动条件和办案主体模式,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以及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的权责分配和避免公益诉权的滥用等方面为切入点进行研究,得出检察公益诉讼应包括的案件类型、诉讼程序、管辖规则等等。同时,针对防止检察机关公益诉权被滥用的问题,笔者也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