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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夏商到明清(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1840年)四千年的时间里,司法制度随着朝代的更替,不断地充实与发展,逐渐完善,对中华民族的兴盛发展,为中华民族文明的灿烂辉煌做出了自己独特的贡献,是人类文化的宝贵文化之一,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我们常说的广义上的司法制度是由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监狱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制度构成的。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由于所产生发展的条件不同,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色,一些现代意义上的制度只是处于萌芽状态,并没有充分的发展起来。本文主要论及了狭义上的司法制度,即重点介绍和分析了中国古代国家司法机关组织制度和审判、诉讼制度。本文整理、运用了一些基本史料,借鉴前辈们的研究成果,力图从浩如烟海的史籍中理出一个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较为清晰的发展脉络,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些特点,对前辈们已经论及的一些特点,进行了一些较为深入的论述。研究中国司法制度的内容、本质及其发展演变的规律和特点,实事求是地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古代法制思想的形成及影响,也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些司法经验。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司法改革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司法制度的一些基本概念及其发展规律,对中国的古代司法制度作了一个概括性的介绍,从具体内容和时间段上界定了本文的写作范围,对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从总体上进行了一个综合的简单的评价,说明了本文<WP=4>的写作目的。第二部分,重点论述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萌芽、形成、发展和解体。粗线条勾画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大致轮廓,突出了各个朝代的司法制度的演变和发展,注意总结了各朝代在各自的时代背景下对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创新。一是萌芽发展的先秦时期。从黄帝、尧舜禹到夏商周时期,司法制度在行政、军事、司法不分的体制上建立起来,到周代基本建立起来并趋于完善,为后世所沿用;二是逐渐成熟的秦汉隋唐时期。司法制度从秦朝的“法治”到汉代的儒家化,经历了魏晋南北朝的动荡发展,到隋唐两代,随着封建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确立和发展走向成熟;三是发展变化的宋元明清时期。宋元明清基本上沿用了唐代的司法制度,但也现了一些新变化,随着封建社会进入后期,司法体制更加成熟,诉讼审判制度更加完备。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虽然有进步的一面,却陈陈相因,保守、孤立并有极强的排他性,基本上沿着循环的轨道,缓缓踱步,十九世纪中叶的鸦片战争以后,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入侵逐渐走向解体,在这部分的最后,简单概述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解体的原因和过程。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当中一些有见识的政治家,认识到狱讼操生杀予夺之柄,是国祚修短所系之大事,必须要高度重视。他们在长期的司法经验中,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历朝的司法制度都在总结和继承前代的司法经验上有所创新,创造了一些新的制度。在司法机关的设置上,由原来单一的廷尉发展定型到后世的三法司,审判、诉讼制度也由最初的“天罚神判”发展成为一整套、完备的制度,其中的法官责任制度、御史监察制度、回避制度、会审制度、直诉制度、录囚制度等等都是古代司法制度中比较好的制度,这些重要制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中国乃至世界法制的发展起过重要的推动作用,对我们现代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在总结归纳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第三部分主要从综合的和<WP=5>横向比较的角度,总结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1、皇权至上,高度集权;2、司法与行政混同,司法从属于行政;3、统治阶层享有特权,实行公开的不平等;4、民刑不分,重刑轻民;5、刑讯逼供,罪从供定;6、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7、严明司法责任 、重视官吏赏罚;8、强化御史制度、注重司法监督;9、侧重基层调解,追求无讼。这些特点是在中国古代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宗法制度发达、专制主义不断发展强化的背景下逐步形成的,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根本特征,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专制统治的阶级本质,也反映了中国古代不断积累丰富的司法经验。对于这些特点,本文较深入地论述了其产生的时代背景和产生的原因,阐述了其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所起的作用,分析了对古代社会的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文章的最后是结束语部分,对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进行了简单回顾,并从总结历史经验的角度,得出了三个结论:司法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注重对官吏的管理,特别是对司法官员的管理,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引礼入法,礼法综合为治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