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普通法院设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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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如今逐渐进入改革发展期和矛盾突发时期,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增加,公平正义无论在官方或是民间都被特别期待。人们对于作为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也高度关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社会中的各种矛盾纠纷,需要法官的公正审判,需要法院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这些均以法院的合理设置为前提。普通法院是我国法院的主体,存在着不依法设置的混乱现象。时代也对法院设置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探索跨行政区划设置设置等。本文试通过对普通法院设置相关的理论、实践进行梳理,分析现有普通法院设置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以期能对我国法院设置完善贡献一点微薄之力。本文从五个层面对普通法院的设置进行分析:第一章概述了我国普通法院的设置状况。首先界定我国普通法院是与专门法院相对而言。目前我国的普通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由人大产生的地方各级法院、最高法院;以及其他未列入专门法院的法院。梳理我国普通法院的发展历程:清末司法改革后开启普通法院的设置实践;新中国成立后,各级法院、各个法院快速设立;改革开放后,在一些新的经济区域设置法院,对法院设置的探索完善。目前我国普通法院设置存在按照行政区划设置、跨行政区划设置、在特定区域设置几种情形。我国普通法院形成了四级法院组织体系。第二章对我国普通法院设置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在不同的国家,现代法院的职能定位、理论依据是相似、相通的。我国普通法院也是在法院相关的基本理论的指导之下。纠纷解决是普通法院设置的直接目的,当社会陷入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之时,国家产生,出现公共的国家管理机构,法院成为矛盾纠纷解决机构,而解决纠纷也成为法院设置的动因。公平正义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也是普通法院设置的终极目标。人民主权理论对现代社会影响深远,在我国普通法院设置中体现为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分权制衡理论使得世界范围内的法院独立设置,我国普通法院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第三章分析影响普通法院设置的历史、政体、社会、司法等相关因素。因为基于不同的历史经历,国家及其机构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我国古今司法机构设置迥然不同,但古代司法机构历史悠久,一些相关的理念会成为民族记忆的一部分。清末变革后的法院设置实践等成为历史因素。普通法院的设置与政体密不可分。法院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初期承担了巩固政权的作用,国家的权力结构决定了普通法院的产生方式。人口、地域、诉讼案件等社会因素是普通法院设置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法院不同于其他国家机构,自设置之时就应维持其统一、中立、终局等司法属性。第四章梳理分析我国目前普通法院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普通法院设置主体多样化、部分普通法院后无直接对应的权力机关、相同情形的普通法院设置无统一标准等。混乱的设置方式表现为最高院批复产生、市委市政府决定产生、上级法院派出、中级法院审判庭发展等各种与法律不相符的情形。挖掘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因为普通法院严格与行政区划对应的僵化、法律规定滞后于普通法院的新设需要、未严格遵守人大产生法院的宪法规定。第五章提出对我国普通法院设置完善的思考。概览域外法院设置,获取一些法院设置的启示。提出在坚持人大产生普通法院的前提下的四种完善思路:一是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产生,二是由所在行政区划或所跨行政区划对应的人大产生,三是地方各级法院由上一级人大产生,四是划分司法区划设置。本文建议按照第二种思路完善普通法院设置,并对目前普通法院设置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处理。探讨我国普通法院的跨行政区划设置,稳步推进设置探索,趋于成熟时及时完善法律,使得法院设置有法可依、维持法院体系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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