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法律责任研究——以我国《产品质量法》为视角

来源 :武汉理工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yo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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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现象也愈来愈突出,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在法律领域内,往往是通过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来达到规制的目的。研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法律责任,应当以对产品、伪劣产品、生产销售行为进行准确界定为前提。在我国,由于《产品质量法》、《刑法》等法律对“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规定不尽一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产品、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界定存在争议,造成在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法律责任时适用法律不一致。本文将采取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笔者认为:伪劣产品既包括瑕疵产品,也包括缺陷产品,还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标示义务、禁止性规定所涉及的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应分别从刑法和民法两个方面予以界定,不宜作出统一的规定。 同时,由于现行《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往往重视其刑事责任,而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研究和探讨较少。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责任之间的完善与协调的研究就更是少见。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性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形式。如何协调这三种法律责任的适用,使之充分发挥作用,以达到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目的是值得认真加以研究的。由于经济法学界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责任研究的关注点主要在民事责任,而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责任中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研究却不多见,特别是从经济法角度研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更是缺乏,考虑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法定犯,是《产品质量法》禁止的行为,其中社会危害性较大,产品质量法不足以调整时,才进入刑事法的调整范畴。所以有必要立足产品质量法本身去研究现行刑事法已经界定的相关刑事责任。本文试图以我国《产品质量法》为视角,探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法律责任,通过对我国有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法律责任的立法、实务、理论的现状分析,对照国外的有关立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产品、伪劣产品、生产销售行为”作出界定,并对生产、销售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等影响责任认定的重要问题作出回答,理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各种责任形式并对其法律适用加以完善。试图使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能够协调,综合发挥作用,对我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法律责任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提供一些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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