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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是完整金融链条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目标是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保险市场秩序,使保险体系整体上保持安全稳定的状态,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步伐。公司治理的普适性理念是合理制衡、程序合规、信息透明等,保险公司治理是公司治理理论在保险领域的应用,保险公司的内部监控机制和外部治理环境相互作用可以产生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果。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监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公司股权结构的监管、公司风险的监管、内部人控制权的监管等方面。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还有诸多缺陷,例如公司股权过于集中,治理结构效率低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等。保险公司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注重效益、加强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十分必要,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关系到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现有的保险监管体系是以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三者为支柱的监管体系,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不是唯一的监管对象,现阶段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应对保险公司实施全方位的监管。2009年2月修订的新《保险法》,在加强保险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是新《保险法》的一大亮点,新《保险法》赋予了保险监管机构采取具体监管措施监管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权力,是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保险业发展迅速,保险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此国际化大背景下研究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法律制度,能够有力地推动中国保险监管事业向国际化转轨。全文内容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题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理论基础,着重从保险监管的三个理论核心进行分析,特别分析了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严格和宽松两种监管模式,论述了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监管与公司业务监管的区别,主要从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内部控制监管两个方面对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与一般公司治理监管进行了比较;第二部分是阐述美国和英国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并对这两个国家在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方面积累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总结,提出了对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启示;第三部分是论述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漏洞,从法规建设、监管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监管、内部控制监管和国际差距等几个方面描述了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现状,挖掘出现行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并分析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是论述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笔者对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认为应当以审慎意识、市场意识、风险意识、改革开放意识和法治意识主导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实践,加强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已成为保险监管的国际新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