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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共分三大章.第一章对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界定,并阐述了其特征.因该文是要探讨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所以作出界定的目的是将它们与其他的组织在法律意义上区分开来.该文所指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指的是:不是根据国家之间的条约,而是根据私人之间的协议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非营利的国际性组织.第二章从实证角度,用事实证明国际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各大国际会议、参与国际条约的起草、以独立于政府的姿态监督国家遵守国际法、积极参与国际诉讼过程.这些活动的直接结果就是使得国际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当代国际关系不再仅仅是国家间的关系,而是国际社会中各种行为者——其中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之间因相互交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总和.第三章在层层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国际非政府组织是国际法的派生的、有限的主体之一.首先,通过考察国际法主体演变过程,得出国际法主体体系是开放的、发展的.然后,作者从法理学角度分析了国际法主体应当具备的属性,并对否定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理由提出质疑.最后,从实证角度证明了国际非政府组织具备了国际法主体的基本属性,同时指出这并不意味着国际非政府组织是天生的国际法主体,他们要成为国际法主体必须有国际法上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