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现象之法律分析——兼论好意同乘引发的侵权责任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indy_yua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行驶在道路上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越来越多。由于顺路,驾驶人无偿搭乘亲人、朋友外出办理事务的情形也十分普遍。驾驶人和受惠人之间构成好意同乘关系。好意同乘是好意施惠现象其中的一个类型。从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意思表示的内容分析,好意同乘中同乘人的受邀或请求搭乘行为,不存在订立合同的意思后果。搭乘行为的事实后果是增进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情谊,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与合作,是典型的事实行为,同乘行为的不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搭乘人一般不会因此被苛以违约的评判。  一方面,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同乘人甘愿自担风险,不能认为同乘人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搭乘人也不能因为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善意、无偿不能作为免责的根据。另一方面,既然是无偿搭车,是“顺风”而已,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好意行善的搭乘人与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不公平。建立合理的好意同乘产生的损害之责任分配体系,既能周到地保护受损的同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可以倡导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本文主要通过论述民法上的侵权归责原则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归责原则,并介绍其他一些国家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我国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和部分司法实践,引出笔者对好意同乘引发的同乘者受到损害的侵权案件之裁判规则的思考。从总体分配比例来说,在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指导下,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免除或者适当减轻搭乘人所承担的责任,同时加大同乘人自己应承担的比例,权衡把握,根据个案的具体事实,适当引入自愿承担风险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与此同时,也应完善我国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将同乘者归入强制保险保障的范围,以便受害人得到最切实的救济。
其他文献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虽然为消灭时效的一种,但不论是其制度的存在基础还是其具体制度设计均具有其独特之处。然而在我国,不论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对其特殊性认识
一般观点认为,国际商事仲裁是当事人自治的产物,但没有注意到其间外力救济的内在性。事实上,国际商事仲裁在严格意义上只是行业自治而非当事人自治,行业自治与当事人自治之间还有
过失相抵是指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时,可以相应的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该制度从罗马法上的旁氏规则发展而来,改变了要么全赔、要么不赔的不合理责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期货投资中的委托理财行为广泛发生,由此也就产生了委托理财纠纷这种新型商事案件。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案金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