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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贺长雄是明治时代的知识精英,在社会学、宪法学、国际法学和外交史等诸多学科领域均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是近代日本有名的法学家、社会学家和外交史家。在近代中日两国的宪法学思想史和近代中国的宪政实践史上,有贺长雄及其宪法学思想堪称占据着一席之地,值得深入研究。本论文的研究对象是作为民初宪法顾问的有贺长雄及其宪法学思想,主要侧重于从明治宪法学说史的角度出发,以回溯其宪法学理论学说的学术渊源和学界地位,并且从民初制宪这一时代背景出发,研究有贺长雄及其宪法学思想与民初中国宪政实践活动的关系及其所起到的历史作用等。第一章,梳理了有贺长雄的生平概况,分析了对其宪法学研究产生过影响的几大经历,还探讨了其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学术渊源。他是明治时代杰出的知识精英,不仅是宪法学专家,还是国际法专家、社会学家和外交史家,他热衷于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人脉关系横跨明治时代的政界、学界和军界,堪称“政治参与型”学者。在学术生涯中,宪法学是他最主要,也是致力最多的专业领域,宪法学知识理论主要传承自19世纪德国的国家学和国法学,最主要的学术渊源是石泰因。第二章,从明治宪法学说史的视角,探讨了有贺长雄是如何一步步建构起自己的理论体系的,分析并归纳了主要的基础理论、实质内涵及显著特征等,还探讨了这一理论在明治日本学界的地位。有贺长雄宪法学理论体系建立在石泰因的“国家有机体论”和“历史传统决定论”这两大学说上,理想中的宪法体制是由元首、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这三大主体所支撑,元首地位最高,元首可以制约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无法制约元首;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地位平等,均位于元首之下,两者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并互相配合、监督。他反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还反对直接选举和普选制度,排斥政党政治,主张行政机关主导下的精英治国,主张“元首无责任”和“大臣责任制”两大原则相结合,推崇“超然内阁制”的政体模式。在明治日本,有贺长雄堪称是伊藤博文在学界的“代言人”,两人不仅均是石泰因宪法学思想在日本的传承者,而且对于明治宪法体制的阐释,基本上持相同立场与观点;他向穗积八束发起的那场理论挑战,堪称近代宪法学说史上第一次“国家机关说”论争。从宪法学学说史流派的角度出发,他与“绝对主义君权论”阵营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不少差异,与“自由主义立宪派”阵营相比较,则存在更多冲突;在明治学界,他的宪法学思想是较特殊的一脉,既坚决捍卫天皇制,也包含有许多近代西方的宪法学理论,介于两大学说流派之间,大致可归纳为“保守立宪主义君权派”。第三章,研究了有贺长雄及其宪法学思想与民初制宪的关系,阐述了他赴任宪法顾问的过程及背后蕴藏的原因,还探寻了他任职宪法顾问的心路历程。他之所以接受袁的聘请,不仅出于薪酬待遇或身体健康等考量,更重要的还是日本政府的官方态度,而大隈重信和高田早苗的劝说则起到了关键作用。中日“二十一条”交涉事件是他在华任职的“分水岭”,在此之前主要是北洋政府续聘他,希望他发挥“理论武器”效果,在此之后则主要是他希望能被北洋政府继续聘任。而且,随着来华任职时间的推移,他也渐渐清楚了自己的“任务”或“使命”也就只是停留在帮助袁赢得那场制宪之争而已。至于试图效仿当年的石泰因,充当民国宪政建设“国师”这一角色,并没有真正的机会能轮得到他这位“半官方派遣”性质的日本学者。他坚信一国的宪政改革或建设,不仅要学习近代西方的宪法学理论,更要注重对本国历史传统的挖掘与传承。为此,他从民国成立史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统治权转移说”理论,为进一步立足于民初中国的“历史传统”,并在共和制国家“国体”的前提条件下,试图“创造性”地构建出一种将来可供他国“借鉴”的政体模式,提供了理论支撑。而他所提出的宪政构想是一套以“超然内阁”为核心的宪法体制。从本质上看,这一具体构想仍以明治日本的宪法体制为主要参照对象,不过也吸收了许多古代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经验,符合他一贯主张的制宪观点。第四章,探讨了有贺长雄制宪理论及构想在民初所遇到的各种困境和碰撞,还探讨了他对于民初宪政实践活动的实际影响力,及其最终的实践结果。他在华担任宪法顾问期间所发表各种言论,虽然不排除存在“政治立场站队”或“宪法顾问职务”等因素考量,但最主要的还是对他自身学术生涯那套宪法学理论的一种坚持,并没有明显为了迎合袁的制宪期待,而刻意改变或炮制理论。如果抛开共和制“国体”这一木已成舟的事实,单纯从制宪理论出发,看待“君主制”还是“共和制”这两大“国体”究竟哪种更适合20世纪初的中国,也许不仅有贺和古德诺等其他外籍法律顾问所给出的答案会是前者,就连“私拟宪草”的部分中国人作者,甚至连充当国民党制宪理论代言人,抨击有贺制宪理论的副岛义一等自由主义立宪派论者,他们的答案也很可能会是前者。但至少对有贺来说,民初“国体”问题本身,并不成为他追求实践自身宪政理想的障碍,“国体”选择的问题已不可解,也没必要拘泥于此,民初制宪最重要的,还是立宪主义政体模式的构建。在1914年“宪法体制”的建立中,有贺长雄并没有实际参与其中。不过从“袁记约法”等几部法规的文本内容、制宪的出发点和目标来看,与他的宪政构想拥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不少差异的地方。如果单纯从“宪政理论付诸实践”的程度来看,他显然比不过美国人宪法顾问古德诺,“袁记约法”主要采取的政体模式,是“升级版”的美国式总统制,而不是他的“超然内阁”。从客观上看,他的来华“加盟”,为袁“打赢”这场制宪之争起到了很大作用,也为袁后来的帝制复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客观效果,但他那套以“超然内阁”为核心的宪政构想却始终未袁派势力完全采纳。随着那场“倒行逆施”复辟运动的兴起,他为民初中国“苦心经营”的宪法体制构想,以及为共和制国家“特开新例”的宪政憧憬,也彻底宣告了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