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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地证券市场于2004年2月正式引入保荐人制度。保荐人制度旨在通过强化保荐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中的连带责任来督促保荐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推荐合格的公司发行上市。我国现行保荐人责任体系重行政处罚,缺乏相配套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保荐担保责任是保荐人民事责任的重中之重。因此,对保荐担保责任进行系统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保荐担保责任是保荐人对因其保荐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保荐期间的所有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荐担保责任既不是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而是证券法上一种独立的责任类型。保荐人承担保荐担保责任的正当性条件是保荐人拥有真正的保荐权,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有实质性的决定权。保荐担保责任的价值可从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两方面进行分析。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表征,其目的性价值是保障投资者的投资自由与投资公平,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与安全,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其工具性价值体现在通过强化保荐人的连带责任,弱化证券市场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以及利用声誉激励机制和薪酬激励机制,激励保荐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保荐职责。保荐担保责任采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的要件构成。不过在认定因果关系上应采美国的欺诈市场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在主观心理状态上也是先推定保荐人有过错,但保荐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可免责。为了明确界定保荐人的担保责任边界,应对保荐人与证券市场其他主体间的责任分配进行研究。面对我国证券市场现有司法资源缺乏的状况,应合理运用调解、和解以及行政裁决等方式解决保荐担保责任,并可引入集团诉讼来完善我国保荐担保责任的解决机制。在保荐担保责任的社会分担方面,可以成立保荐人协会、创立保荐人基金以及实行保荐人责任保险制度来分散保荐人风险,增强保荐人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保障保荐担保责任的真正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