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基于立法上的继受关系,我国秉承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在《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流质契约的效力予以否定。但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民事主体注重效率、融资需求旺盛的时代,流质契约否定论的法理基础已经漏洞繁多,法院在面对“新型担保案件”时无法统一裁判的结果。所以,在法学理论日趋科学法律体系日益健全的环境之中,对于传统的立法与学术观点应当重新审视,如此才能使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与经济基础同步,并指导经济实践的发展。本文通过禁止主义立法模式下司法审判层面、担保制度层面出现的问题,引出我国流质契约的立法已经与实践脱节。在对传统否定论观点质疑的基础上,阐述了承认流质契约效力对于解决此类问题的必要性。同时,给出了认定流质契约有效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并能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统一的论述。最后提出了我国流质契约应当采取有效主义的立法方案与辅助制度。文章共计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流质契约理论的文献综述、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否定流质契约效力出现的问题。本部分提出了在现行立法模式之下,一方面当事人为了规避流质契约的适用创造出了让与担保等“新型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以获取融资,但是立法对流质契约予以禁止,让与担保等新型担保方式在立法上又未确立,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法律关系的解释与法律条文的适用大相径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另一方面,现行法中传统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繁冗复杂、效率低下,使债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时付出高昂成本。第三部分,对流质契约否定论法理的质疑。本部分在立足我国当前经济现实的基础上,对否定流质契约效力的理论进行质疑,得出了认定流质契约有效并非与担保物权的本质属性不符以及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观点,并由此推论出流质契约否定说的理论观点已经无法以自圆其说。第四部分,流质契约有效的法理分析。本部分从必要性与可行性两方面对流质契约的有效性进行了理论分析。在必要性中,论述了认定流质契约有效一方面可以为法院的审理“新型担保案件”提供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境遇,另一方面可以降低担保物权的实现成本;在可行性中,论述了认定流质契约有效一方面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另一方面可以为我国典权、典当、让与担保等制度统一到担保法律制度中来扫清障碍。第五部分,我国流质契约有效的立法建构。本部分对世界各国(地区)关于流质契约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世界范围内流质契约立法正向着解禁的方向发展,于是,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采取有效主义的立法模式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了有效主义模式的立法方案与辅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