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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仲裁因其具备灵活性、保密性以及成本效益(cost-effectiveness)等特征而备受国际商事主体的青睐。随着经济全球化水平不断提高,国际商事交易形式日益复杂化,多方当事人争议也逐渐增多,对传统的立足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许多国家(地区)和仲裁机构已经开始寻求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的机制,合并仲裁应运而生。本文在对合并仲裁进行理论分析,并系统化研究域外的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有状况,提出构建合并仲裁制度的合理化建议。本文除序言和结论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合并仲裁概述。合并仲裁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的合并,被合并的仲裁程序之间互相独立又互有关联。按照当事人是否就合并仲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并仲裁一般可以分为合意合并仲裁和强制合并仲裁。当前,仅有美国、荷兰、澳大利亚及中国香港地区等少数国家或地区通过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形式支持强制合并仲裁。第二部分,合并仲裁的理论分析。作为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产物,合并仲裁因其能够有效避免相互矛盾的裁决、促进公平公正、提供仲裁效率,而得到了仲裁理论界和实务的支持;同时,合并仲裁在一定程度上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保密性原则相冲突,进而影响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因此,在对合并仲裁进行价值分析时,需要平衡程序正义、实质正义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关系。第三部分,合并仲裁程序的应然状态。作为一项仲裁程序,合并仲裁应当具备可操作性。首先,在作出合并仲裁决定前,明确提起合并仲裁的主体、作出合并仲裁决定的主体、合并仲裁的适用条件以及受理合并仲裁申请至作出决定期间程序安排;其次,在确定合并仲裁后,需要解决仲裁员的退出与选任问题、确定合并仲裁方式、计算仲裁费用以及维护仲裁保密性等细节,并尽可能保障仲裁裁决能够获得承认与执行。第四部分,合并仲裁的中国实然状况及合理化构建。通过分析我国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对合并仲裁的规定,发现现阶段我国尚不宜建立强制合并仲裁,并对构建完整的合意合并仲裁制度提供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