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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之法,不徒在立法之善,而在用法之得其平”。在我国亲伦社会体系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在司法裁量中充斥着情法博弈:“法”之必循,因行为及危害可责也;“情”之必讲,由于“情”可悯也。然当下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判决存在严重的情法失衡问题,情法的适用缺乏普遍性标准,司法人员关于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鉴于此,有必要对刑法第241条司法适用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体系化研究,探寻应对路径,在恪守现行法规范的基础上,提升司法温情,实现情法两尽。具体而言,我国现行刑法在立法之初,已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对象特定化。因而,在立法未修改的背景下,司法人员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认定,理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恪守刑法谦抑性,区分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案件与普通的拐卖类案件,尊重常识、常情、常理,明确刑法第241条规范的入罪边界。在此基础上,结合法律情境,规范刑罚适用。当犯罪者具有多次收买等从重处罚的情节时,应谨慎适用非监禁刑,落实法定监禁刑;而在面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须继续与收买者生活的特殊境遇时,兼顾人伦亲情,酌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使犯罪者在受到应有惩罚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使受害者的权利得到真正的救济,切实发挥司法定纷止争的功用,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