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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安排成员间如何实施保障措施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不仅在WTO规则体系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具体的争端解决实践中也未予以澄清。区域贸易安排的成员之间能否互相适用保障措施,在实施保障措施时能否将同为区域成员的其他国家排除在外,是解决区域贸易安排成员实施保障措施问题的核心所在,也是本文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本文第一章分析了区域贸易安排成员间实施保障措施时陷入的困境。现行WTO法律框架对区域贸易安排和保障措施两个问题的规定缺乏应有的衔接,造成了各区域贸易安排根据自身规定各行其是,WTO争端解决机构无法可依的局面。本文第二章讨论了区域贸易安排成员之间保障措施的互相适用问题。无论是从保障措施的性质、功能和区域贸易安排的现实状况来分析,还是探究GATT第24条的条文含义,都强烈地支持了区域成员之间可以适用保障措施的观点。本文第三章讨论了区域贸易安排成员之间保障措施的互相排除问题。侧重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为区域选择性保障措施提供支持,即应当赋予区域贸易成员在适用保障措施时对同一区域的其他成员予以排除的权利。本文第四章讨论了WTO对区域贸易安排成员实施保障措施问题的应有规制。WTO争端解决机构在争端解决实践中侧重于设置严格的条件——平行原则来规制区域贸易安排背景下保障措施的实施问题。平行原则虽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区域选择性保障措施进行规制,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本文第五章是对中国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实践中保障措施实施模式选择的探讨。采用完全排除模式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风险;统一适用模式较为合法和理想,是兼顾区域和多边的选择;选择适用模式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也具有特殊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