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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萨班斯法案的颁布,美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由自愿性披露进入强制性披露阶段。我国也于2006年颁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简称《沪市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简称《深市指引》),这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适用范围已从金融类上市公司发展到全部上市公司。2008年6月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简称《基本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2008年6月同时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意见的通知》。制度建设引领着实务的方向,上市公司积极响应,纷纷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而披露质量如何?披露原于何因?值得关注。本文针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特征等方面的局限性,如国有比重大、股权集中度高;董事会作用受限、公司领导权结构不合理等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根据深交所2001-2007年公布的考评结果,选取2008年东北地区上市公司为主要样本,运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对样本进行分析,研究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揭示出东北地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探寻应对策略。通过对样本公司的研究发现,2008年深交所东北地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总体情况较2006年有了显著改善;大部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够详细,详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上市公司有19家,占总样本的46.34%,一般披露占总样本的53.66%;披露不详细的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企业,样本中制造业企业共有27家,其中详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占40.74%,一般披露占总数的59.26%。通过详细披露的19家公司和一般披露的22家公司2008年盈利能力指标的数据对比看出,详细披露内控信息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利润率分别为5.48%和-8.54%,比一般披露的样本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利润率高出6.12%和1.23%。这充分证明了盈利能力越好的上市公司,其对外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概率越大、披露的信息质量也越高。研究发现披露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东北地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差;上市公司内外部监督不到位;并提出完善东北地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优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强化上市公司内外部监督。希望通过这些建议,提高东北地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完善东北地区内部控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