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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围城”问题是伴随城市化发展而产生的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拷问着执政者的执政水平。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有三大路径可供选择,即“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基于垃圾的再利用潜力巨大,例如“城市矿产”,生活垃圾资源化的路径显得尤为重要。所谓“资源化”就是循环利用,具体而言,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具有三个作用: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垃圾污染;减少因垃圾处理厂选址而产生的群众冲突。然而,我国的城市垃圾资源化进展十分缓慢,其主要障碍在于:首先,我国城市垃圾采取混合回收的方式,我国公众的垃圾回收的意识比较低,加大了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难度;其次,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的产业化程度低,限制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的规模与数量。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进程可以采取不同的手段推动,例如政治、经济、法律等等。法律并非创造利益或价值的手段,而是划分利益、调整利益关系的手段。之所以使用法律手段推动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是因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涉及代际公平与区域公平,以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具有手段的正当性。再者,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进程的推动,也需要法律手段的强制性和稳定性提供保障。我国的城市垃圾资源化法制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制度,另一类是生活垃圾的二次利用制度,这两大制度在推动我国城市垃圾的资源化进程中起过重要作用。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的法制困境主要存在于五个方面:现有立法过于抽象、公众参与定位不清、垃圾分类标准混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市场化程度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的运作体制落后。本文通过考察德国、日本、美国有关垃圾资源化的法律制度,分析得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政策法规体系,着重分析强制的垃圾回收与分类制度、垃圾的市场化二次利用和科学的垃圾运作体系等法制经验。通过域外法制考察,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本文提出对完善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法制的建议。我国法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障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进程: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公众参与义务,构建科学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建立推动垃圾的市场化二次利用的法制保障,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作体系。城市生活垃圾循环利用尚且知易行难,则循环经济乃至科学发展更是路漫漫其修远兮。目前最清晰明了、势在必行的措施是,完善我国的城市垃圾处置的立法,弥补相关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