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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征收理论(RegulatoryTakingsIssue)是土地利用规划理论的基石,这个美国式的概念正式成型肇始于1922年的马洪案(PennsylvaniaCoalCo.v.Mahonin1922),Holmes法官关于此案“如果要对财产因每次变动引发的某种程度的损失都依法给予赔偿,那么政府将难以为继……但是如果政府的管制‘走得太远’(goestoofar)、超过一定限度而导致财产价值的减损达到某种严重的程度,这将会被视为征收”的经典评判开启了管制性征收的理论时代。
本文主要通过对美国宪章第五修正案征收条款的文本、历史分析,立足于对征收理论开创者和发展者的格劳秀斯、约翰洛克以及布莱克斯通等人的学术话语,随即紧密结合美国制宪者们,尤其是征收条款制定者麦迪逊的财产价值观与立法意图的分析与争论,推导出虽然囿于时代背景的限制,然而在1922年马洪案以前,管制性征收理论已经具备法理上与适用上的可能。相较同期的论述,本文将更为明确管制性征收理论在美国殖民地时期、宪法制定时期的“影子”与“萌芽”,佐以同时期前后的立法文件及相关案例,譬如自由大宪章和殖民地宪章、1777年之佛蒙特州宪法、1780年之马萨诸塞州宪法及争论及西北地域法令等。以期证明这并不是一个“走得太远”的理论,它将具有全局意义下的普遍意义与适用价值。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征收条款本身探讨征收权与管制性征收的构成要件及评判标准,着重从“财产”语境下寻求征收条款内容的突破;第二部分论述了征收条款的思想来源与制宪者们的财产权观,包括条款制定者麦迪逊关于征收条款的个人声明及同期评论,第三部分探究了美国在殖民地时期以来有管制性征收倾向的法律文件及1922年以前的相关具有证明价值的案例。因为国内关于该时期的法律条款与案例的论著相对较少,本文参阅了部分外文资料并适当尊重了文献的一些论证逻辑。厘清管制性征收理论为我国土地利用规划政策找寻最为科学的路径,以及对于我国目前的土地利用规划如何借鉴外国理论有着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