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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秩序的建构作为文章的切入点,系统阐述民间法在型构中国法治秩序方面的应有功能,希冀以一种区别于传统的囿于国家正式制度的视角,从更为广泛的民间生活入手来论证如何构建内生于中国国情,具有本土特色的法治秩序。首先文章以民间法理论源流和概念界定作为起始,为后之行文奠定学理基础和规范的分析语汇,指明论题。在此部分,为了明确“民间法”的内涵,对“民间”语义的流变及语境设置做了细致爬梳,为其后“民间法”的研究框定时空范围。继此,从法社会学、法人类学及其他法学对民间法的认知逐次分析,厘清民间法得以展开的话语空间及说辞语境,并提出民间法的含义及特征;其次从民间法和法治秩序的勾连切入,通过反思中国法治秩序建构的实践模式,指出以政府推进型法治模式为主导的序造方式存在的内生紧张和实践张力,及社会演进型模式的路径依赖和民间法的逻辑表达,从实践上阐明民间法具有生发秩序之潜力并可能助益我国法治进程的价值;再次从学理上以民间法功能的具体分析为旨趣,借助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理论,认为民间法天然地具有自生秩序的衍生机理。从法律方法的具体视角说明民间法所具有的补充法律漏洞的功能以及如何参与法律漏洞的填补工作。除此之外,阐明民间法具有司法适用的论证功能,特别指出其可以事实替代的方式参与司法论证活动。立基于上述功能的具体阐述,指出国家法应当在私人交往中、科学立法中、行政行为等领域尊重民间法的广泛使用,以期一元法治秩序的形成;最后,本着学术研究力求严谨的态度,客观地分析了民间法可能具有的局限性,通过从内容上、历史上、程序上、形式上、区域上以及效力上等六个方面的分析,来全面看待民间法之价值,并通过对这些局限性的分析,提出对部分民间法的排除,达到论证完整性以及合事物逻辑性的研究结果。结论部分进一步厘清文章的分析脉络,并得出文章的最基本结论: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法律实践中,民间法确有建构法治秩序的功能。我国法治道路的推进应当充分尊重民间法治的本土资源,关注民间规范,认识到秩序始于基本的生活事实,法律也源之于此。在此基础上,运用技术性手段,将民间规范嵌入国家正式制度,进而建构实质法治的理想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