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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频频发生,不同的法官在对该类案件做出的判决中,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的认识引起了学术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热议。伴随信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利用网络手段进行的犯罪活动也在持续变化,譬如常见的诈骗信息、移动型伪基站、黑网站、欺诈性二维码、木马病毒链接等,可谓花样百出。传统的法律规定已无法有力打击复杂的新型网络犯罪,这次新增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罪名可否遏制当前猖獗的网络犯罪的势头,能否准确的被应用到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值得商讨的命题。本文中,笔者通过对时下颇具争议的邹某、彭某诈骗案等三个案件进行对比研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梳理分析,并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提炼、整合,另外对学者们的意见和观点加以整理和分析。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语,主要分三个章节进行分析研究论证:第一章节针对实务中,有关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三起典型案例进行阐述(邹某、彭某诈骗案,王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许爱明、王振东诈骗案),并将案件存在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三点:一是“邹某、彭某诈骗案”对罪名的认定问题,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诈骗罪的区分问题;二是通过“许某、王某诈骗案”与第一个案例对比分析,归纳出争议焦点是否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以及本案对被告人的量刑是否合理?当新旧罪名产生竞合时,本罪的刑罚设置是否失衡等问题;三是通过第三个案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被告人王斌发布出租虚假网站和病毒程序信息的行为,是否可评价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预备行为,以及存在本罪与传统罪名产生竞合时应如何适用等问题。第二章节主要是对三个案例进行对比,并将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存在争议的共性问题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方面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本罪主观方面认定困难,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完善,“情节严重”标准不明确,罪状表述不缜密;二是本罪刑罚设置的失衡,主要是本罪刑法定刑种类不足,法定刑偏轻等问题;三是本罪易与传统罪名产生竞合问题,主要表现在本罪与传统罪名竞合的司法适用界限模糊,本罪与传统罪名产生竞合时产生的评价困境,本罪在司法实务中可操作性弱等问题。第三章节主要是案例所研究问题的启示,并就合理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出建议。一是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从完善主观方面范围,细化本罪的行为方式,明确“情节严重”法律标准,合理解释本罪条文等方面进行完善;二是规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量刑标准,提高本罪的法定刑,完善本罪的法定刑种类,增加除自由刑之外的其他措施;三是准确区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犯罪形态,从合理界定本罪与传统罪名的竞合问题,准确认定本罪的既遂问题,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