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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近年来成为国内学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自1993年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经过近二十年的执法努力和普法宣传,已经大大强化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二是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社会财富财富迅速积累,金融消费已经走入寻常百姓家,成为一项重要的日常消费活动。三是2008年源自美国的金融危机以及持续至今的经济动荡,让包括美、英等发达国家在内的各国惊醒,认识到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上存在的严重缺失。本文以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为逻辑起点,首先试图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界定,并重点探讨了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中最具争议的问题,即金融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投资者的区别,以及金融消费者的自然人属性,指出金融消费者虽属消费者范畴,但由于其自身具备的种种特征而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因此,在金融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相较于一般性的消费者权利,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和求偿权作为核心权利应该得到突出的保护。金融危机爆发后,英美等各国掀起了金融改革的浪潮,其中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本文对英国、美国等国家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先进成果以及最新的金融改革方案进行了研究,总结先进的理念和制度构建设想。对比我国,由于缺乏金融消费者保护意识,相关立法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我国目前金融消费者权利遭受损害的现象比较普遍。分析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表现及原因,对国外的经验进行辩证的借鉴和吸收是当务之急。根据我国当前国情,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本文从立法的原则和体系、监管机构设置、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消费者教育四个方面为为突破口,提出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议。在立法原则和体系方面,建议以社会共同保护、尊重金融规律、信息公开为原则,制定独立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设置方面,在“一行三会”之外,设立独立机构,赋予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职能;在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应当着力构建诉讼外和诉讼内双层的解决机制,即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团体诉讼制度和法院内部专门的金融审判庭;此外,政府加大投入,并由相关部门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