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位求偿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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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从代位求偿权的产生谈起,阐明了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和法理依据,其次论述了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保险人只能以赔偿金额为限行使代位求偿权。在代位求偿权是否适用人身保险合同的分析上,笔者给出了与现行《保险法》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不同的解释。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健康保险中的医疗保险等险种,由于其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故应当适用代位求偿权条款,而对于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合同由于其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代位求偿权条款。再次论述了行使过程中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可就未获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索赔,同时负有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义务;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影响。最后论述了对代位求偿权的限制性规定,在对象上,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效上,我国保险人应加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时效意识。文章通过对代位求偿权以上方面的探讨,指出在《海商法》、《保险法》中对代位求偿权的规定的一些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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