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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及相关产品和以微电脑芯片为核心的电子产品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的应用也愈加广泛,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乃至违法、犯罪行为对我们的法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核心就在于电子产品带来了一种全新证据形式一电子数据证据,其外在表现形式、证据资格、取证及保全等诸多方面都有别于我国传统的七种证据形式,认真研究电子数据证据,成为应时之需。 全文共分六个部分,从辨析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入手,分析了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在分清了哪些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后,再探讨当前在侦察阶段关于证据的收集与提取时所应注意的事项,最后探讨了在电子证据审查时所应遵守的一般及特殊规则。 引言部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首先引出了本文所欲探讨的主要对象—电子数据证据,并就其在当前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在司法实践中所引起的主要争议进行了初步的阐述。 第一部分基本概念,本部分主要探讨了电子数据的概念、分类及特点。电子数据,也称计算机数据证据,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物证,是指依法收集与案件有联系的,利用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以其记录的文字、数据、图像、声音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电子化数据;依据主流意见电子证据可分为三类:电子通讯中的电子证据、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和开放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电子数据的主要特点:高科技术性、内在的无形性、外在多样性、易破坏性、犯罪证据的分散性和连续性等。 第二部分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本部分重点研究的是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即就哪些电子证据可以进入诉讼程序或证明活动中,哪些非法电子证据应当被排除在外,哪些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应被采纳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在分析了美国传闻证据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对电子证据证据资格的影响后,探讨了我国的证据制度在衡量电子证据证据资格时的要求。 第三部分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受到证据形式的影响,将其划入不同的证据形式将导致其具有不同的证明力。本部分重点分析了电子证据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传统证据的异同点,得出了电子数据证据不应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而是分别属于四种传统证据类型的结论。在证明力问题上抛弃各种法定证据形式的影响,更多关注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第四部分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和提取,考虑到电子证据本身的特殊性,在收集和提取时除了要遵循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原则外还应当采用一些特殊取证和保全的方法。本部分重点讨论了收集电子证据应遵循的原则、收集电子证据的技术与工具以及收集电子证据的步骤和方法。 第五部分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指司法人员对收集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找出它们与案件真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证明力。本部分将电子证据的审查分为了两个阶段,即单个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通过两个阶段的审查确保证据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确实充分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