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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谚有云“无救济,则无权利”,它揭示了法治社会的一条重要准则,即凡是缺乏司法救济的场合,便无权利可言,因而表征救济权利及法律实践的诉讼机制也就成了任何法律运行的必备要素。相对于我国的经济法而言,由于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与之相适应的独立诉讼制度却迟迟没有建立,从而导致现实中出现有权利而无司法救济的尴尬。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体现国家干预和社会公益性质的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这种经济关系一旦受到侵犯,其危害性一般都是双重的,既侵害了特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又侵害了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然而由于我国现行诉讼制度在维护社会经济公益方面存在不足,使得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经济违法案件逃脱司法的审判,而这些经济违法案件大多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涉及广大民众的利益,其性质既不同于民事纠纷,也不同于行政纠纷,它们是典型的经济法上的经济违法案件,依照传统的诉讼理念和司法制度,是很难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予以解决的,从而在纠纷解决的社会机制方面形成了相当大的真空地带,使得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而经济公益诉讼恰好能弥补这种不足,因而我国应当建立独立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保障经济法的实施,弥补我国传统三大诉讼制度在解决经济冲突中的不足。本文从介绍经济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和历史渊源等基本情况入手,对在我国建立经济公益诉讼进行了正当性分析,指出我国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现实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弥补措施,重点探讨了我国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路径选择和制度设计,最后对经济审判庭的撤销与保留进行了理性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