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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村问题不仅仅是农村人口的问题,更是关系到国家兴旺发达的基础性问题。在农村基层自治问题上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是在村委会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基于此,如何改良现代农村基层自治状态成为解决农村问题的切入口,在这一方面,传统乡约的发展历程向现代人展现了古人在农村基层自治问题方面的思路,乡约的行政化发展也会对现代国家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关系走向有一定启发。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就有学者对乡约进行研究,认为乡约一直以来都履行着教化的功能,通过对约众的德行做出规定和要求,达到维持社会秩序、补充国法的目的,但大多着重于明清时期的地域性乡约研究。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基于乡约经典文本的视角,用文献分析的方法对《吕氏乡约》、《增损吕氏乡约》、《南赣乡约》和《乡甲约》的文本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后发现,从北宋到明末,国家行政力量对乡约的干涉逐渐增加,因而呈现出行政化的发展趋势。这种行政化主要体现在定约主体的行政化、组织结构的行政化、奖惩机制的行政化、管理内容的行政化和监督机制的行政化。首先,乡约作者的身份发生了转变,由原先的乡间士绅倡议变成官员倡议。随后,乡约组织结构也逐渐严密起来,管理人员增多,分工细化。第三,奖惩手段在国家权力加入后更为严格,这一系列的变化皆是因为有官府在其背后作为支撑。与此同时,伴随着行政化的发展,乡约组织开始承担起部分基层官府的职能。最后,乡约的运行受到官府的监督,乡约领袖不但要配合官府,还需要定期向地方官员汇报情况。随着一系列改变的发生,乡约组织逐渐从一个民间自治组织变为了一个半官方组织,乡约也成为了一种基层管理的辅助手段。 行政化为乡约提供合法性的基础,维持了它的生命力,使其得以在王权专制的时代中生存发展。同时行政化也使得乡约的约束性增强,让乡约的各类规定可以得到贯彻。但不可忽视的是行政化也给乡约带来一系列问题:行政力量参与之后乡约自我管理的初衷逐渐丧失,入约者无法得到锻炼自我管理的机会;行政化也使得官府意志代替了原本的约众意愿,其监督约束作用逐渐超过了教化作用,既改变了乡约的本意,也为官吏剥削民众提供了新渠道。 结合乡约行政化发生的时代背景,以及乡约本身的特点可知乡约行政化的原因可分为内因和外因两部分。内因即乡约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使其具有了被行政化的可能性,外因即受到所处时代的经济、统治者、社会等方面的影响,使得乡约不得不接受行政化的改变。 行政化给乡约带来的影响为现代农村基层自治提供了以下新的思路:要因地制宜地制定村规民约,重视德育建设,积极提升乡村整体素质;要激发现代农村自治组织的力量,使其积极创新,因时而变。总而言之,在现代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发展的引导阶段国家行政力量应该给予积极的帮助,而在现代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具有相应的自治能力后就应主动放手,为村民们的自治能力锻炼提供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