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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饮用人群的健康及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及综合国力的增强。近年来我国饮用水污染事件频发,不安全饮水威胁着居民的身体健康,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寻找高品质的饮用水成为当今社会生活的必然要求,对饮用水安全状况进行监管也成为了保障居民健康的硬性需求。饮用水安全应该包含三个方面含义:水质合格、水量有保障以及具备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饮用水安全监管是指相关机构依据相关法律对饮用水的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真正意义上的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程监管要求在系统各环节满足水质合格、水量有保障的同时也要具备相应的抗风险能力,并能从水量水质上进行联合监管再对水质做出相应评估报告,才可以准确、及时地反映出饮用水的安全状况。近年来水污染事件以及西南大旱暴露了我国在饮用水方面很多现实问题,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内容分散,法律层级不一,重叠与缺失共存,系统性、可操作性、协调性不强,远远不能满足饮用水安全监管的要求。从法律体系的逻辑性、严谨性的要求上看,饮用水安全专门立法的缺位,导致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层级得不到相应的上位法支持,致使不同效力等级之间的法律规范不能很好地衔接,使得饮用水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层次不清、结构不全。特别是在现阶段,公众对于饮用水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而饮用水质量直接影响人体健康及全面小康建设目标的实现,所以为了保障饮用水安全,制定饮用水安全的专门立法势在必行。目前国外关于饮用水安全监管的经验相对成熟,到目前为止均被证明是有效可行的,而且很多制度也有其合理性和借鉴意义。通过研究美国、英国以及日本的饮用水安全监管,可以发现国外对饮用水安全监管的相关立法比较完善,水质标准统一,监管机构职权划分明确,有健全的应急处置制度和完善的水源地的监管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在完善我国饮用水安全监管的路径中,应该首先完善相关法律体系,通过制定《饮用水安全法》作为饮用水安全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并健全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完善水质标准,从而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饮用水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此外,应完善饮用水安全监管体制,建立科学的水质监管机构,并赋予其合理、合法的监管职责;在完善具体监管制度层面,应该健全饮用水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建立饮用水安全检测结果公示制度并且加强公众参与监管。以此层层递进,从真正意义上建立完善的饮用水安全监管保障体制,保障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