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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正式实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逐步从理论层面走到了实践当中。虽然在以往的理论研究过程中,人们已经对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但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优劣,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尽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已经发展成为一项比较成熟的诉讼制度,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仍是一块尚待开垦的土地。文章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为对象,从分析非法证据的含义入手,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实体性要素和程序性要素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适用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以期更好的贯彻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制定的必要性,从非法证据规则的产生和发展、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功能三个方面论证,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规制功能和救济功能。第二部分阐述非法证据排除的实体性要素,讨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非法证据的法律后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体性要素的不足,认为非法的含义主要是指手段非法和程序非法;被告人一方承担庭前供述为非法取得的初步责任,其证明标准为能够使法庭有理由怀疑证据的合法性;公诉方承担庭前供述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其证明标准为证据确实、充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体性要素的不足主要是系统性不足。第三部分阐述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要素,从启动程序、审查程序、救济程序这三个程序性要素进行分析,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程序性要素的不足主要是不够细化。第四部分探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需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解决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和法院如何适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