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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司法档案是法律史研究的宝贵资料,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对这一时期的司法档案进行充分探索和认真研究,对于民国时期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甚至是民国时期的经济社会生活都具有重要的价值。自从人类纠纷解决的方式有了诉讼形式以后,面对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有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疑罪从赎、疑罪从有、疑罪从神、疑罪从赦等等处理方式,这些方式是交叉存在的,直到清末变法时中国才从法律上确立疑罪从无原则。民国初期的法律继承清末变法的成果并进一步发展,在《暂行新刑律》、《刑事诉讼条例》等相关立法和大理院的判决例、解释例当中皆有疑罪从无的规定。但在这些法律规定中疑罪从轻等倾向不断出现,通过《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的数据统计和典型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民国初期地方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出现了多元化的疑罪处理方式。多元化的疑罪处理方式的形成,有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司法与实践的脱节。引进的西方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理念,与中国实际的结合存在脱节,在社会动荡的民国初期国家法律权威不足,导致这种脱节尤为严重;二是传统司法观念与近代人权理念并存的矛盾。一方面司法官们开始接受西方先进的人权理念,在刑事审判中开始引进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另一方面,司法官们对于中国传统的家本位、无讼等司法观念依然难以割舍,尤其是在龙泉县这样的县城,执业能力不足的县知事独揽行政、司法大权后大多产生累讼、尽速结案的心态;三是法律建构的失调,一方面当时立法院一直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且法政人才的缺乏导致法律移植缓慢,法律规定滞后。另一方面是法律制度设计的内在矛盾,即法律规定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和疑罪从轻的倾向并存,大理院的判决例和解释例中则表现的更为明显。当然,存在即是合理的。这种疑罪处理多元化方式的存在虽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与近代无罪推定等法律理念相悖,但在当时龙泉县的司法审判中却仍需要这样一种多元化的疑罪处理方式。这种方式适应了龙泉县诉讼纠纷多以基层民众日常生活中的细碎事故、无甚重大刑事纠纷的情况,具有一定的融通性和创造性,以灵活操作的法律技术水平和持权合变的法律价值,在当时的社会转型时期发挥了重要的过渡作用,不能简单的加以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