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业“书号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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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品具备意识形态和商品经济的双重属性,涵盖了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两方面的价值,因此文化产业不仅能够带来物质财富,更重要的是能够创造正外部性。基于这一特点,各国纷纷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我国也不例外。出版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龙头产业之一,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自始至终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转型时期的中国出版业,由于对计划经济时代监管模式的延续与膜拜,导致市场主体上的国有产权垄断,市场竞争不充分,运行效率低下等问题。普遍存在的行政垄断现象,严重制约了出版产业的发展,有效地规制行政垄断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面临的重要任务。本文以我国出版业的一个突出的行政垄断现象——书号垄断为切入点,阐述了出版业书号垄断的形成机制,并探讨了对书号垄断现象进行法律规制的障碍与改革进路。文章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出版业书号垄断现象的产生和具体表现,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书号垄断是指书号由单纯的出版物标识异化为国有出版社出版专有权的过程。书号垄断限制了出版资源的自由流动,阻碍了出版业市场主体的塑造,损害了消费者的福利。第二部分阐述了书号垄断现象产生的制度原因并探寻法律规制方法。我们发现虽然书号垄断现象符合社会大众以及经济学上对行政垄断的理解,但由于我国反垄断法采取的“滥用行政权力”的标准存在模糊与不确定性,致使书号垄断游走于行政垄断、国家垄断,经济垄断与政府管制等概念的边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书号垄断的合法性存疑,书号垄断无法作为行政垄断行为做出法律规制。第三部分重点考察了当前国际上对行政垄断认定标准的法律实践。在比较和总结中发现,书号垄断现象在我国现行反垄断框架下无法规制的原因是行政垄断行为标准、主体标准的认定不周延,宜借鉴其他国家的有效经验,对我国反垄断法的行政垄断立法进行修改和完善。第四部分,从政府规制改革和反垄断法律规制两个方面对完善我国出版业书号垄断法律规制的路径做了说明。同时指出,反垄断法对出版业行政垄断规制的障碍来自我国对行政垄断定义的不周延,反垄断机构设置的非权威性以及反垄断执法的不效率,并提出了改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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