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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术性惩戒直指大学自治的核心——学术自由,如何良好作出高校学术性惩戒,关系学术自由与学生权益发生冲突时二者如何进退。基于此,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为,在学术自由与学生权益的双重博弈中,高校如何作为才能实现二者的价值平衡?如何规范惩戒行为并且不逾越学生的合法权益边界,实现学术自由与学生权利、大学自治与依法治校之间的和谐共生?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概念进行解析,在此基础上对高校学术性惩戒作出分类:首先从高等教育实践中归纳惩戒措施的具体类别;其次从惩戒事由的视角区分基于学业不力的惩戒与基于学术不端的惩戒,从而说明高校学术性惩戒的特殊之处;再次从惩戒对学生权利产生的影响上区分限制学生受教育权的惩戒与未限制学生受教育权的惩戒,这一分类对校内规范制定中的法律保留、正当程序的适用标准和学生权利救济等内容产生影响。第二部分对高校学术性惩戒的现状及困境进行考察。首先提出规范高校学术性惩戒的依据范畴呈现多个效力层级的特点;其次认为校内规范具有法律位阶视角下的规范性文件属性和大学自治视角下的自治性规范属性,正是这些法律属性使得校内规范有权细化国家立法的规定,并且能够就国家立法在学术事项中的留白领域自主设定高校学术性惩戒,从而解决了国家立法与校内规范的关系问题。从实证方面考察,高校学术性惩戒仍然在其依据、程序、自由裁量空间、学生权利救济等方面存在缺憾。第三部分从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属性切入,为法律规制提供理论基点。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属性具有多维面向,兼具公权力属性、大学自治面向,同时需要受到学术自由的内在制约和学生合法权利保护的边界限制。基于此,法律规制高校学术性惩戒需要遵循特殊要求:公权力属性决定了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大学自治面向决定了法律干涉具有限度,但不意味着排除国家监督;并且,高校学术性惩戒不能偏离学术自由的目的,不能逾越学生权利之边界。第四部分聚焦于高校学术性惩戒的规制路径。首先从规范入手,探讨了高校学术性惩戒规范应当遵循效力位阶、“不抵触”上位法、符合学术自治的内在限制等法律优先原则下的具体规则,以及以“重要性与专业性相结合”规则为特点的法律保留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高校学术性惩戒规范的具体完善进路。其次着眼于行为的规制。从高校学术性惩戒的过程来看,消极的学术评价是触发惩戒的原因,因而需要保证高校学术评价回归理性轨道。同时,惩戒措施的裁量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在程序方面,高校学术性惩戒应当符合正当程序,相对于纪律性惩戒适用较为宽松的正当程序标准,并且需要关注高校学术性惩戒中正当程序的特殊要求。最后分析受惩戒学生的权利救济。本文建议校内申诉作为权利救济机制的前置程序,促进教育行政申诉与校内申诉的良好衔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限制受教育权的高校学术性惩戒的选择性救济途径,通过多元救济机制协力保障学生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