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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并非个人主义视野下的自由,而是制度保障下的自由。依据制度性保障理论,只有当婚姻家庭的核心功能无法履行时,才能允许离婚。基于此,我国现行离婚标准存在违宪嫌疑,我国《婚姻法》应抛弃“感情破绽主义”,而采纳“家庭破绽主义”的离婚标准。文章的主要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简单阐述我国现行离婚标准的立法沿革,回顾了感情论与理由论的争议,以及我国现行法律采取“感情破绽主义”立法例的过程,并基于市民宪法的理念,主张运用宪法分析法检验该立法例的正当性。第二章重点阐述检验离婚标准是否合宪的分析方法,亦即制度性保障分析法。我国宪法将婚姻家庭制度纳入宪法保障的范围,其本意就是要保障长期以来形成的婚姻家庭制度,立法机关虽然可以对之进行修改完善,但不得侵害其核心内容,否则就构成违宪。第三章运用制度性分析法论证我国现行离婚标准的违宪性。在比较的基础上,本文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功能归结为生育功能、经济功能、约束功能、情感功能。结合相关宪法条文的明确规定,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功能可归结为生育功能、经济功能,因此,包含离婚标准在内的我国婚姻法必须肩负起保障上述两种基本功能的宪法责任,而感情破绽主义的离婚标准与此背道而驰,它既歪曲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意思,也妨碍了婚姻家庭生育功能、经济功能的发挥,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婚姻家庭“约束性行为”的功能,其存在严重的宪法瑕疵。第四章主要阐述现行离婚标准的宪法重构问题。为切实履行“国家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的宪法义务,立法机关应当修改法律,废弃“感情破绽主义”的立法例,采用“家庭破绽主义”的立法例。根据家庭破绽主义的离婚标准,如果一个家庭的生育功能和经济功能还需要继续履行,即使婚姻当事人“同床异梦”,也不能离婚。反过来说,当小孩的抚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夫妻一方生活得到妥善安置时,就可以允许当事人离婚。为了增加离婚标准的可操作性,应采用例举式的立法例,明确“婚姻家庭功能无法履行”的具体情形。为了体现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的宪法旨意,还应从如下三个方面完善离婚程序:一是创设分级离婚程序;二是增加离婚的抗辩事由;三是建构保护弱者的离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