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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公布,标志着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研究开始走向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指导性案例在适用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官主动性不够、隐性适用明显多于明示适用、对不同类型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区分存在困惑、适用方法和技术不够娴熟等。通过对指导性案例适用过程的实证分析、对法官个人理性的剖析,结合域外国家判例制度的经验借鉴,试图解释指导性案例适用过程中存在制度性参照与非制度性参照的合理性,从学理上多维度解构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找到一个恰当的类型化标准。结合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具体案例,从本体论的角度可以发现指导性案例会逐渐出现“破窗效应”;通过对指导性案例适用的初始条件与内外部司法环境的分析,突出法律现象中的“蝴蝶效应”,重视对指导性案例各个环节细节的把握,从总体上把握指导性案例在适用中的困境。大部分学者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角度探讨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适用技术问题,试图通过一次彻底的界定或方法创新来使指导性案例变成理想的判例。基于这种“破、改、立”的批判式研究,使得指导性案例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似乎只有通过权威的立法才能解决。但是,指导性案例的正当性在于其同案同判、统一法律适用的价值导向,真正起作用的是法官自觉限制自由裁量权,适用指导性案例的逻辑是需要一定的法律原则指导的。解决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分析问题的原因即指导性案例的适用逻辑并非要按照英美法系或者大陆法系(德、日)那样生搬硬套,关键在于疏通指导性案例的适用阻力,通过法律原则勾连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与裁判理由,反向抽出关键事实,从而限定法官比照的范围。需要更多的耐心和智慧来完善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比如激励与惩戒机制的完善、区别技术与理论的创新、程序机制的建构等,但要从肯定的角度揭示和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