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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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者服务的同时,法律对其一定时期内的相关权益予以保障。近年来,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维权手段不断丰富的同时,超出正当维权行为边界的维权过度事件也多次发生。维权过度,即存在违约或侵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以向新闻媒体曝光、向政府部门举报或在网络上发帖施压等方式,向另一方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该类行为主要有客观权利受损、维权手段合法但内容有争议、索赔数额远超出实际损失等特点。通过全国各地法院针对此类行为的判决结果来看,维权过度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严重,影响刑法的权威性。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其一为维权者的巨额赔偿请求是否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二为其维权手段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胁迫”行为,其三为消费者的维权过度行为本质上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上述问题又牵扯到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问题,涉及“本权说”、“占有说”以及“中间说”的争论,不同学说的争论根源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关于违法性的本质、目的正当性判断的对立,应从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角度出发进行判定。针对维权过度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一问题,主要存在“有罪说”与“无罪说”,两种学说各有其理论支撑与弊端,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在考虑普通民众的接受能力基础上,应当以“无罪说”作为处理消费者维权过度行为的理论指导。德国、日本、英国关于该类问题的研究均早于我国,且其理论指导也都几经更替,其经验对我国的相关研究具有借鉴意义。从构成要件来看,之所以会有消费者维权过度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争议,根源在于对敲诈勒索罪的本质认定不清,还在于对维权过度行为是否满足“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属于“威胁、胁迫行为”等规定较为模糊。因此,有必要深刻剖析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与消费者维权过度行为加以对比。敲诈勒索罪的本质即犯罪的本质,主要有“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社会危害性说”、“规范违反说”等观点,现如今主要的争议在于“规范违反说”与“法益侵害说”的对立。应当在区分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的基础上,结合“法益侵害说”与“行为规范违反说”来对敲诈勒索罪的本质进行判断。就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而言,主要有行为人主观确信、举证责任倒置、司法推定、主客观相一致等不同观点,应当以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为基础,综合考虑权利产生原因正当性、交涉过程的平等性、行为手段的必要性等来综合考量。由于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胁迫”手段有严格的判断逻辑,因而普通消费者所采取的向新闻媒体曝光、向相关部门举报等方式不构成“威胁、胁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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