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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一直坚持“一股一权”的股权结构模式,“一股一权”虽然恪守了现代公司法上股东权利平等原则,但是在一股一权的股权结构下也有许多困境。比如不能应对公司创始人在融资时失去控制权、无力应对恶意收购等问题。近几年国内市场发生多起融资后控制权旁落他人的案例,这种情况严重挫伤了企业创始人的创业积极性,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环境的秩序。虽说收购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但一个成功的企业对创始人而言就如同自己的孩子,没有一个创始人心甘情愿拱手让与他人。因此,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有必要建立更为合理的制度为企业创始人提供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双层股权结构通过发行不同表决权的股票,将控制权从现金流中分离出来,使创始人和管理层获得比外部公众股东更多的投票权,从而能够牢固的把握控制权、预防和应对恶意收购,备受许多科技型企业的青睐。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双层股权结构的存在价值。双层股权结构在世界发达资本市场应用了近百年,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制度。能否被我国所借鉴,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1.双层股权结构能够解决国内资本市场的哪些问题;2.双层股权结构自身有哪些不足,如何克服;3.双层股权结构是否与一股一权、股权平等理念相背离;4.是否与现有制度相冲突,如何协调;5.双层股权结构在我国适用是否具有制度的空间;6.是否存在制度的障碍,如何平衡;7.双层股权结构如何适用,具体的适用范围以及具体的适用措施。本文将从上述七个问题展开,最核心的部分是探讨其适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因为研究一项制度的价值是最终能否被很好的适用,能否发挥巨大的作用。但是能否适用必须是以适用有必要性及有可行性为基础,因此本文在梳理境外双层股权结构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回答双层股权结构是否背离股权平等原则,“一股一权”与“一股多权”的发展演变及如何与现有制度的协调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全面的回答了以上七个问题。最后在双层股权结构公司适用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股权结构提出了建议。针对双层股权结构引发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上的冲突,本文提出了一些设想,如在如何平衡不同表决权股东之间的利益时,提出加强监事会的职责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将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相结合等建议。不论是“一股一权”还是双层股权结构,都不能说对所有公司都是最优的,因为没有哪一种股权结构是通用于所有公司的。因此,在研究一项新制度的时候,不能完全的否定现有的制度,应当将引入的新制度与现有制度互相配合,达到更好的治理效果,使其更好的为资本市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