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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对韩国公司重整制度的立法过程、中韩两国重整制度的构架和内容等问题以及相关学说的争论进行了分析,以此来阐明公司重整制度以及两国重整制度发展的大趋势,并探讨了与两国重整制度相关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试图为中韩两国公司重整立法的发展提供有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重整制度系对具有破产原因而又有复兴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一种积极的债务清理制度,即破产预防制度。破产预防制度的确立不仅能够实现其所要达到的最优资源配置效果,还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优胜劣汰。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学者们越来越关注作为破产预防程序的重整制度,中国正在起草的破产法草案也规定了以前所缺失的重整制度。韩国的公司重整立法已有四十多年历史。韩国在1997年的金融危机中积累了很多处理企业破产问题的经验,特别是经过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多次修订,已经形成了较为细致严密的规则体系。相比较而言,中国的重整立法目前正在起步,而现行立法草案的相关规定也比较原则性。因此,韩国的立法经验无论对于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另一方面,中国在近几年的重整立法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有创意的理论观点和立法构思,这对韩国重整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也有启发意义。但法律制度并非以其自身存在为目的,解决现实问题才是其最终诉求,因此,在公司重整制度的确立和运用过程中,不仅要参考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公司重整相关问题有处理经验的外国制度,而且更应当慎重地制定充分反映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并加以运用。本文的具体行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概述了公司重整制度,即公司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概念与性质、与其他破产制度的关系、产生背景及特点,探讨了相当于其源泉的美国及日本的相关制度的立法状况。本文认为,传统的以破产清算为中心的制度体系造成了资产价值的流失和失业救济、连锁破产等社会成本的增加,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浪费。通过建立重整制度可以化解经济危机、帮助企业重建和偿债,能够实现倒产制度所要达到的最优资源配置效果,而且还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优胜劣汰。公司重整制度的内容应得到国民的共识,根据该国的经济现实具备妥当性,并协调债权人保护、债务人保护、公益保护等可能相互冲突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