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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作为资源大省,环境问题一直是其不可回避的问题。十八大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把生态问题提升到了新的政治高度,作为转型发展中的山西省应做出更为积极的响应。山西省环境立法不能只凭一腔热血的埋头苦干,而应以科学的理论作为实践的指导,在充分分析与总结的基础上做出科学合理的行为。西方许多著名法学家都将系统论理论运用到法学研究中,并且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将系统论的相关理论作为山西省环境立法的价值引导,唤起更多学者研究山西省环境立法,更好的服务于本土环境法治的进程。本论文以系统论与法学基本理论作为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