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刑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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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的开放性、虚拟性、交互性等特点为网络犯罪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各种类型的网络犯罪因此层出不穷。而网络犯罪往往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尤其是大部分网络帮助行为因其“一对多”的特征而具有相当的独立性,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已经难以对其做出完全合理的评价,暴露出了自身在网络新时代下的缺陷与不足。因此为了更好地规制网络空间中的犯罪帮助行为,我国在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增强了对帮助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正面回应了网络环境中帮助行为日益显著的独立危害性。对于设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代表帮助行为正犯化的问题,大部分学者持赞同意见,但也有部分学者提出批评,而张明楷教授更是认为此罪的设立并非帮助行为正犯化,而仅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依然从属于共同犯罪评价体系。本文认为无论“正犯化”还是基于共同犯罪的“量刑规则说”都是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入罪路径探索,二者并不完全对立。本文除导论外,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刑法立法与入罪路径首先,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类型进行解构,以法律规定为标准将其分为技术支持类帮助行为与非技术支持类帮助行为;理论上以行为方式为标准将其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行行为的涵盖范围为标准可分可罚的中立网络帮助行为与成立共同正犯的行为等。其次,通过对相关立法及司法规范的考察分析了我国立法与司法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规制沿革。最后,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详尽分析引出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不同入罪路径:一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入罪、二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共犯化入罪,其中又可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三款“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规定衍生出正犯化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入罪的另一路径。第二章:正犯化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刑法适用中的问题探讨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对正犯化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界定,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及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主观方面要求为行为人具有“≥单向帮助意思”的“明知”,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对相应犯罪活动的帮助行为。接下来对该罪主客观方面在刑法适用中出现的典型问题进行讨论解释。首先,该罪主观方面的重难点问题——“明知”,本文认为不应包括过失,而是指实际知道和有理由知道,明知的程度达到行为人认识到行为或结果的可能性即可。其次,该罪客观方面中的诸问题如帮助对象的认定应以被帮助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该行为并不一定需满足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但是需要罪量要素的、不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另外,在行为满足该罪构成要件尤其是“情节严重”标准的情况下,该罪确实存在犯罪未遂形态,至于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则急需司法解释来确立一个明确的标准。第三章:共犯化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刑法适用中的问题探讨首先,界定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共犯化的主客观构成条件,要求帮助行为人主观上与实行行为人之间存在双向意思联络,但是可以从联络方式和认识因素上进行缓和的“柔性”双向意思联络;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帮助行为,并且与实行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其次,通过对构成要件的分析主要阐述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与共犯化的区别,重点是前者主观上要求具有单向帮助意思即可,而后者是要求建立在双向意思联络基础上的“柔性”意思联络。故本文认为基于我国的刑法语境立场,片面共犯理论并不适用于我国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活动。第四章:正犯化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其他入罪路径的问题探讨基于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三款的相应规定,首先,对“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规定理解为法规竞合关系,对法规竞合的判定,不仅要从法条之间存在交叉包容的形式标准来看,也要结合法益的同一性和不法的包容性这样的实质标准考量。其次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对“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定罪规则适用应结合具体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及量刑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另外,阐述了部分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一定相似程度的罪名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最后,通过对“快播案”的解读得出正犯化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包含实行化类型,并对本案快播公司构成罪名上的法规竞合进行了判定与解析,回应了争议。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与不足: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之处在于,以入罪路径为出发点来分别展开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刑法适用的研究。对正犯化模式和共犯化模式分别进行了法理说明,并梳理了相应的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对各模式的具体刑法适用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还从“快播案”的审理结果出发提出了正犯化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包含实行化类型的思考。总体上梳理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不同入罪路径,回应了争议。当然,由于笔者学识有限,本文尚有诸多不足,如:对相关理论的表述尚不简洁直接,也缺少对相关理论的分析判断;法言法语表达功力有所欠缺,部分行文稍显白话与拖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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