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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社会和谐、社会公正的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产物。它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张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底线的安全网,是社会和谐、安定的保障。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这为我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指导原则、工作目标和政策支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60%左右。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以“农业、农村、农民”为核心的“三农”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问题,没有农村的现代化,中国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现代化。没有农村的小康和和谐发展,也就不可能真正建成中国的小康、和谐社会。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既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目标是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基本教育。本文运用文献法、比较法和归纳法,从分析我国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必要性和可能性入手,在简要介绍了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回顾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历史,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现状、问题及成因加以分析之后,试图立足国情,从战略的高度,以发展的眼光,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对策。本文提出:由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在全国统一筹集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统一费率、统一管理,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制订个人缴费的征收基数和发放标准。在中央财政中划定专门用于社保的税种,不再以个人收入为基准筹集社会统筹部分的社保基金,而是在流转税中征收从价税作为社保基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