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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公益诉讼问题的评论和文章屡屡见诸报端,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亦在不断地进行探索实践。检察机关能否并如何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被作为司法改革的任务首次提出。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福建等13个省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而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并首创了一个新法律名词——公益诉讼人。2016年1月7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要求,最高检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检察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亦于2016年2月25日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检察实施办法》分别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作出相应的规定,但由于研究及论文篇幅有限,本文仅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例作分析。《检察实施办法》的出台,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提供了可操作性依据,我们要正确认识并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是该《检察实施办法》中亦存在与现有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其关于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显然有着“特权”之嫌,即“公益诉讼人”的法律地位明显优于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的规定。保障当事人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是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基本原则,理应严格遵循。笔者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研究该课题。本文基本框架结构如下:引言部分,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第一部分,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及法律性质进行基础性介绍;第二部分,从法律规定入手,对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与民事诉讼一般原告的法律地位进行具体的比较;第三部分,通过法理分析深入探讨“公益诉讼人”法律地位能否优于一般原告,并得出自己的结论;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公益诉讼人原告地位,包括从立法完善、遵循原则以及完善配套制度的设计等方面提出设想,为健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并可持续推进提出自己的一些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