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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由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规定在交通肇事罪的第二个罪刑层次,科学、准确地界定该行为对于厘清交通肇事罪三个罪刑层次的关系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准确把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条款所涵射的行为类型,对于精细、合理地划清该罪名三个罪刑层次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正确适用该条款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疑难问题的前提。与第三个罪刑层次“因逃逸致人死亡”相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在实践中适用频次更高,在认定过程中争议也较大,故本文重点研究“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些许建议。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是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条款的解读,是本文立论的基础。主要从“交通运输”、“肇事”、“逃逸”三个词语入手,探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其中,该条款的适用范围、违规前提、结果、因果关系等内容均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行为一致,而“逃逸”行为是该条款区别于基本交通肇事行为的关键,也是本章节的重点。通过对比目前学界有关逃逸的观点,笔者发现现有解释大都跳过逃逸的字面含义直接探讨逃逸的规范目的,这样的思路会使结论脱离文本的字面涵义,会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因而,解释逃逸应首先从字面含义出发,再去讨论规范目的,这样的解释方法才是科学的。据此,本文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成立基本交通肇事罪后,没有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而离开现场的行为。第二章主要阐述“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样态以及法律性质。关于逃逸的行为样态,笔者首先分析了作为与不作为两种不同的观点,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一种不作为,进而探讨了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应负的作为义务有哪些,并按照作为义务的位阶确定了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应达到的程度。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笔者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先后假设了该行为成立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结合犯、情节加重犯等多种可能性,通过论证,认为逃逸情节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行为在罪质上相一致,只是逃逸行为加重了法益的侵害,因而不论在实质上还是形式上,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确定为情节加重犯都是合理的。第三章是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具体认定。由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本身极具复杂性,再加上实践中存在多样因素,使得司法机关对该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故本章分析了“逃逸”的罪过形式以及时空界限,以便在具体的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行为。此外,为明确“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与相关罪名之间的界限,准确把握相关犯罪的特征,正确定罪量刑,本章还重点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相关罪名进行辨析,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作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