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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禁止令是美国司法实践在环境案件中重要的救济方式,对于完善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救济措施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我国早在21世纪初就在海事特别程序法和知识产权法领域设立禁令条款,并在2012年由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发出首个全国环境保护禁止令。此后,全国各地法院跃跃欲试,引入环境保护禁止令概念、制定相关程序及申请禁止令文书模板。由于环境保护禁止令程序借鉴容易、理论研究难,各地法院对于禁止令的概念、功能、价值探讨不多,进而实践中对授予禁止令的标准不统一,难以推行全国。实务界的探索,还需要学界对理论进行深入研究予以支持。因此,本文以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理论和实践最为成功的美国为目标,深入探索美国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历史起源、发展轨迹、审查标准的讨论以及现时困境,并梳理了我国禁令性规范制定过程和实践反馈。在探讨建立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中国模式时,可以采取框架借鉴+内容填充的模式,进行本土化设计。本文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法、经济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历史研究法,对本文的问题进行分析,以论证文章中心观点:我国应该引入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并以禁止令的功能为导向,从审查标准传统四因素的具体化和运用模式角度切入,为建立全国推行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提出构建模型和内容设计。本文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部分,从我国首个环境保护禁止令出发,提炼本文中心问题:各地法规和实践的标准不统一,理论尚不成熟,没有完整的禁令制度作为支撑,难以推广,需要建立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第二部分,通过对美国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分类、历史演进、传统四因素标准以及四因素标准的运用模式进行梳理,探究环境保护禁止令的“生长环境”;第三部分,从国内立法中禁令性规范和实践中各地法院的探索出发,以考察禁令性规范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同时,对比国内相似制度,证明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建立的必要性;第四部分,通过以上三部分研究表明,我国有必要且适合建立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本部分着重探讨本土化设计模式;第五部分,对全文进行概括总结,得出结论。希冀为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作出一定贡献,促进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在理论认知与司法实务的实践与发展。